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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放开通用机场建设 对投资主体不设限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8-4-18 阅读:

二、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

(五)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社会资本可通过专项信托计划、认购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民用机场投资活动。

(七)社会资本可通过综合开发民用机场周边用地或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的方式建设运营机场服务配套设施。

三、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

(八)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简化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程序,取消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核准。

(九)深化机场收费改革,完善机场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十)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建、改扩建机场项目,与政府投资机场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照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对于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民用机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民航局运营补贴。

(十一)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民用机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及时享有相关信息。依法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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