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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划分为4类!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7-8-4 阅读:

 

  5月31日,中国民航局发布“民航局关于《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此次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四类:
  (一)载人类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客座数三十座(不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搭载乘客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按照航空器客座数量(不含机组座位),载人类经营项目分为三级:
  载人一级:十至二十九座;
  载人二级:五至九座;
  载人三级:四座以下。
  (二)载货类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货、邮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三)作业类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支援、空中广告等飞行服务活动。
  (四)培训类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或对外出租民用航空器,以供开展个人娱乐飞行、训练飞行及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及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等飞行服务活动。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七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换发”,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或经营许可证失效后仍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五、将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开展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送经营活动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的许可证持有人每年进行年度及专项监督检查,并向其出具检查意见和结果。根据对许可证持有人守法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安全运行、服务品质、履行义务和参与社会公益等情况的诚信体系评价结果,对优质企业豁免或减少年检及专项检查频次,对诚信记录较差的企业增加年检及专项检查频次。”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根据许可证持有人诚信记录评价结果,可在原有补贴额度基础上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
  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年检或专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对通用航空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十、删去附录“术语解释”。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二部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7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通用航空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民航局启动了《规定》的修订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工作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均明确要求系统修订通用航空法律规章,建设与通用航空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原则
  急用先行原则。为提高立法效率,尽快释放行业发展的利好,采取规章修改决定的方式推进工作。
  简政放权原则。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适当调整行业管理要求,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降低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
  分类管理原则。推进分类分级通用航空监管体系建设,增强涉及通用航空法规的针对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经营项目分类及准入条件
  《规定》主要依据所需资金、技术等要素门槛,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列举了30类经营项目。但从业界反映来看,此种分类在现阶段对准入资金已无要求的条件下,没有实际意义,同时也不能体现每项经营活动的实际属性,不利于在安全运行及市场监管方面实施分类管理。鉴此,对现有30类经营项目进行了重新划分,分为“载人类”、“载货类”、“作业类”和“培训类”四类。
  同时,为区分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对“载人类”经营项目,与民航既有规章(或拟出台规章)划分标准一致,分为4座以下、5-9座和10-29座三个等级,从而加强民航规章间的协同性。
  (二)取消对非通航飞行活动的约束
  《规定》主要适用于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监管边界,因此删去了“管理部门对从事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民航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为配合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与经营领域的联动,在《规定》中充实了诚信体系相关内容,并新增一个条款,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四)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三年”调整为“长期有效”,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五)加强证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
  完善了撤销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一是明确在年检或专项检查时发现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撤销经营许可证;二是更加强调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撤销经营许可证。
  (六)取消附录“术语解释”
  鉴于已对经营项目重新分类,不再列举具体项目,因此相关术语解释将在下一步制定管理文件时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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